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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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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1: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延至2010年5月1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3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9年第33号公告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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