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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新世界中心大楼补款办证及追缴起诉石家庄东方润龙石家庄东顺物业专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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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1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来说个事,债务在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举债务。东方润龙没向我们举债,是我们自愿代位缴税。最后只能是让东方润龙减轻债务,在税务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违法事实解压!让他们抗税欠税的违法事实消除!

根据目前网上的实例,起诉东方润龙,并向税务局和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是最保险的方案。政府部门的对话渠道依法依理,我们第一时间消除对方违法事实对我们有什么好处?代位缴税后,政府再介入的动机还有吗?


物业本来就是我们出钱聘请的!据居委会分管物业管理的科长释法,目前的物权法主要针对商品房,不适用于商业房产。但如果我们符合业委会成立条件,他会出面向上级部门请示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原开发公司副总说,如果能用2000万把这个证办下来,咱们就烧高香了

我不去,因为我跟你们不是一个方向。

你们是想交钱,认为交钱就能办妥这件事儿。

我认为必须先搞清楚,东方润龙在东方新世界这个项目上究竟亏欠多少?

我们到底要补多少钱才能把证办下来?


我说的是个人小证哦

有了这个底细,在排除其中的风险,才能往下进行呢。现在急巴巴的交钱,而且是我们自愿的,交这钱要真是打了水漂,政府都不给打包票。还得说是我们自愿的,给人家骗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石家庄东方新世界中心大楼补款办证及追缴起诉石家庄东方润龙石家庄东顺物业专贴汇总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石家庄市中心交通要道中山东路118号,介于北国商圈与东购商圈之间,紧临火车站。项目南临裕华路,北依中山路,东临建设大街,西依平安大街,交通条件良好。

一、项目总概述

1、工程项目名称:东方世界中心

2、投资商:东方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开发商: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定位:东方世界中心大厦是石家庄中央商业商务区核心地带”“新现代主义风格的、集商业、餐饮、娱乐、办公等综合于一体的5A甲级商务写字楼。

5、占地面积:10056㎡,总建筑面积:约5万㎡,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4万㎡,地下总建筑面积:89672,建筑密度:38.1%,容积率:4.79,绿化率:31%

6、停车位:约300

7、面积段:103214平方米/套,可自由分割

8、建筑高度及层数:建筑高度99.45米,地上24层,地下2层,其中塔楼19层,裙楼5层。

9、层高:地下两层4米,裙楼6米,6233.9米(净高2.8米)二
十四层6米。基本柱网尺寸8.1×8.1

-5-

10、结构形式:框剪结构

11、抗震设防:7  12、建筑分类和耐火级限: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13、建筑设计使用年限:100

14、人防设计等级:六级


二、项目功能介绍(拟设定)

1、一层为写字楼大堂援引酒店式服务总台,设茶艺、咖啡厅和大堂吧等  (接待及社交功能)。引入金融机构入驻,设置金融服务中心。

2、负一至二层商业:通讯、电子展销厅。

3、三、四层休闲娱乐功能分区设置,形成康乐中心;。

4、开辟顶层VIP会员制高级商务洽谈室。

5、六层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商务中心、职工餐厅及各种规格会议室,
屋顶平台设休闲设施,形成社交中心场所。

6、大厦负二层为停车场。
7、五层为美食中心。

三、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集天津大学建筑、土木、水利等多学科综合优势、以本院专职设计人员为主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教学、科研三结合基地,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证
书。该院于99年获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证书,设计作品始终
保持较高的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受到一致称赞。

-

6

建筑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建了国
内多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先后创鲁班奖工程16项,国家建设部样板
工程6项,省优质工程236项,是同行业中的佼佼者。代表作品:一宫会堂
世纪花园二期,新东方商务酒店,心海假日,裕园广场,东胜大厦,世贸皇冠,钓鱼台名邸,广安大厦,银都东高。

监理单位:河北省深华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具有甲级资质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获国家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1200IS09001认证,承揽了省内外多项大型工程,并被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为全国先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四、写字楼部分装修标准
[公共部分]
外立面:铝板,玻璃幕墙,石材,喷塑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
大堂:铝板艺术造型顶,进口石材墙面;进口石材地面。
电梯厅:一层大堂:进口石材,标准层:仿石材地面面砖;石膏造型顶;仿

石材面砖。
消防通道:地面刷地板漆;墙面及顶棚涂料刷白。卫生间:TOTO或同等档次洁具,地面砖、墙面瓷砖;

[室内部分]

入户门:不锈钢框玻璃门或实木门,精美门锁
顶:矿棉板吊顶
地面:写字楼专用方块地毯

其他:木勒角,石材窗台板,配窗帘盒

灯具:格栅灯
[

配套
电梯系统:写字楼配置六部三菱电梯,不锈钢电梯轿箱
电视系统:卫星或闭路电视

空调系统:高级中央空调


智能系统:5A智能配置
通讯智能化管理,停车智能化管理,消防智能化管
理,办公智能化管理,实现智能化门禁管理。

综合布线系统:高速宽带
停车位:12高配置,300多停车位。


五、高品质的设施

1、电梯:大厦全部选购配置的最新款型号上海三菱电梯。

2、空调及新风量:大厦配置国际一流的高档冷暖中央空调。其中:地下一层至五层裙楼部分每层为二个新风、排风系统,新风及排风送到各房间。裙楼部分新风量高达30-50m3/h人。主楼部分每层为一个新风系统,排风为一个大系统,通过各层的新风机经冷却处理后送到各办公区域的每一个房间,新风量高达30-50m3/h人。并采用最先进的能量交换系统,在空调系统停止运行后,仍可由送排风机完成对房间的进一步通风换气,以求改善大厦的整体空气质量及空气健康品质的提高,是目前

-8-

我市房地产行业唯一的高品质、高标准的健康楼盘

●  裙楼部分采用全空气系统,主楼部分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所
有由室外送入室内新鲜空气均经过过滤,保证洁净卫生。并针对北方地
区气侯干燥的特点,所有空调机组均增加了湿膜加湿器,使送入室内的
空气不但温度是适宜的,而且湿度也是人体感觉最舒服的。

●  久居大楼的人常有头晕、恶心、疲倦、乏力等不适感觉,严重的
出现了空调病。为了保证业主的身体健康,东方新世界所设空调系统
大大增加了新风量,使您无时无刻不被新鲜空气包围着。同时为了降低
运行费用减少业主的使用成本,我们又引领行业潮流,增加了新风换热设备,使业主尽情享受新鲜空气的同时,节约使用成本
整个空调系统采用了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减少了人为操作造成的温度的波动,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人体舒适。
所有公共场所均设有防烟、排烟设施,保证了火灾时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供应,防止烟气进入,确保疏散安全。
3、装修标准:
该大厦采用了新现代主义的建筑风格,立面独具特色,裙楼极具现代都市特色,大堂空间豪华典雅,办公空间分割灵活,凌空视野开阔。

A.外墙:裙楼用高档毛面花岗岩及点支玻璃幕墙;主楼采用淡蓝色纯铝板喷塑铝合金中空镀膜玻璃门窗。

B.内墙:门厅、电梯间为高档花岗岩墙面,卫生间和水房均为高
级磁砖墙面。

9

地面:地下二层为细石混凝土楼面,其他各层设备用房、备用
房均采用水泥砂浆楼面,各层电梯、楼梯前室及楼梯间均选用高档磨光岗
岩楼面。除此之外,商场、餐厅及娱乐为高档花岗岩楼面。

D.门窗:高级铝合金喷塑中空灰玻璃门窗
E.台阶坡道:采用混凝土台阶、坡道,花岗岩饰面
F.顶棚:全部采用Amstrong吊顶。

六、星级专业物业管理第一太平戴维斯
前瞻性地引进国际知名英式物管专家第一太平戴维斯公司(Savills)为东方世界中心物业管理顾问,全程策划和精心打造东方世界中心的金牌服务,务求使每一位客户能深切感受到安全、舒适的人性化服务和贴身服务。以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指导,整合丰富的物管资源,依托Savills多年的管理经验,使先进的智能设施、超前的硬件配置、完备的配套服务形成和谐的统一,保证各项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体现甲级写字楼的内在价值,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七、各种收费标准:

1、按揭费用:

A、保险费:贷款金额*0.008*贷款年限

B、印花税:0.052、房产证费用:契税:总房款4%

-10-

维修基金:总房款的2%

产权登记费:一次性付款:80元;按揭贷款160元(其中产权证80,他
项权证80)
3、物业管理费:0.18/平方米/天,即5.4/平方米/
4、冷暖空调费用:6/平方米/月,共收9个月将物业费与冷暖空调费
结合:6*9/365=0.15/平方米/
物业费与冷暖空调合并后:0.33/平方米/天,即:9.9/平方米/

5、车位费用:300//
6、水电费用:水费包含在基本物业费用中,电费:0.80/

7、租赁费用:报价:2.2/平方米/天,包含基本物业费,不含冷暖空
调费用、车位及电费。

八、其他说明
1、写字楼大堂在东侧是规划设计形成的。
商业入口、商务入口分流商务车流、商务停车合理的路线

2、停车场的准确描述
地下部分:二层停车位

-11-

地上部分:大厦周围停车场
门前:商业临时停车
3、标准户型的隔断
可以打开,均为非承重墙,可以灵活分割但是尽量不打开,部分线路从墙体中过,已做过充分考虑和推敲,比较合理好用。


业主(临时)公约
为加强东方世界中心(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12-

()按照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的,需
经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都门批准

()因维修物业或维护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租赁人签署承诺书。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并且需进入业主自用部分物业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进行二次装修时,必须严格遵守物业管理企业
制订的《装修管理守则》,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并要严格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审
批与验收。


第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13-

()  业主在出食、让、或者德共物业时质的专项维资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来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校
政府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条全体业主或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功能、布局;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房屋外貌等;

2、擅自在外墙、窗户、公共走道等共用部位、安装护栏、空调、遮阳罩、招牌或其
他伸出物、悬挂物等;

3、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移装共用设备;

4、擅自在其物业自用部位以外的地方搭造建筑物及构筑物;

5、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丢弃垃圾等;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8、践踏、占有、毁坏绿化设施和园林小品、污染共用地方;

9、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放车辆;

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4-

11、违反规定饲养或携带家禽及宠物:

12、违反规定私自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
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各项有偿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正当措施催缴后,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久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适当时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  禁止违规业主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及使用者室号其违约情节;

()  向政府相关主管执法部门举报;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合法的措施。

第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5-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子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本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本公约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倡议书


东方新世界的各位业主们大家好!

关于东方新世界的办证问题己困扰我们多年,由于当时开发商的政治背景及股权分配极其复杂,致使该楼盘的许多后续工作
极度烂尾,至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期间,虽有许多业主也不断的向政府部门投诉,但由于业主们缺乏集体观念,难于形成一股积极有效的向心力,加之,业主对该楼因何不能办证的实质问题也缺乏了解,致使投诉信息查无音信石沉大海,至今依然没有任何的进展与结果。总之,我们广大的业主都是共同的受害者,促进本次办证工作的各项流程,只有团结一心步调一致,不厌不燥自认晦气,自救权益盘活资产,才是彻底解决办证问题的硬道理。为此,希望大家在本次办证的活动中,积极的参与到群里献计献策,并就发布的相关消息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根据业主前期工作小组的调查摸底,目前该开发商早己名存实亡,根本就无处找他理论和追责,想坐等开发商来解决办证问题,那是根本办不到也绝对不可能!,唯有借助政府本次整治房产乱象的擦边球,才有可能将证办下来的希望,为此,我们大家务必抓住本次的契机进行自救,否则,东方新世界的房产证边许就此终身无望!。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剔除一至五层的商业裙楼部分,东方新世界六至二十二层的写字楼,目前尚欠政府的税金及各项规费约为850万元左右,在下步办理房产证的分户要件中,除需项目的各种竣工许可证外,销售的完税发票证明才是办证的大部分,对此,有上级领导答应帮咱协调办证的具体事宜,但前提是这850万元的欠费,应由咱全体业主来共同平均分摊,否则一切说法与努力也等于白废,根据原开发商的销售资料显示,该楼6-22层的建筑面积约为21800平方左右,(实际面积有待进一步统计核实)假设按此数据平均分摊费用,(850万元÷218000平方)即:每平方约应补交费用390元左右。

事关重大,为统一业主的不同思想诉求,加紧推进办证的流程步伐,上级领导已发话,并敦促休门街道办负责牵头协理,为此,近日休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将组织汇同原开发商的知情人士,及我东方新世界的全体业主,召开一次业主办证的协调会,届时,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原开发商的知情人士,将就本次办证的相关流程做出说明,与此同时,也将就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及疑难问题,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有效沟通,具体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等待领导通知,到时我们将提早在业主群里发布,本次的会议非常重要!,更是涉及到大家共同的切身利益!,为此,希望广大业主无论多忙都务必前来参会,并相互告知和转发!。


(具体办证流程及应补的相关节点费用,文件己在群中发布请点开查看。)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2021123



东方新世界中心办证工作分解清单

一、
资料准备

1、规划局审批盖章的报建图、总平图一套

2、建筑、结构施工图一套(电子版一套)

3、项目规划验收报告

4、项目消防验收报告

5、分户确权平面图、

6、防空地下室审批验收表

7、标准地名使用证

8、房产测绘成果表(两套)

二、
办理程序(大证)

1、收集以上办证项目资料

2、开具项目委托书、提供项目主体营业执照

3、摸排项目有无抵押和法院查封行为,并解除抵押或查封(或抵押房及查封方同意办
证的书面函)

4、委托石家庄市房屋测绘所出具房屋测绘成果表并转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5、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科和检验科核验项目资料及土地权籍调查等

6、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地形图、楼幢平面图(丘图)

7、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科、检验科出具报告后转初始登记科

8、初始登记科核验户型、面积、资料等信息后出具缴费报告

9、项目超出规划面积,不动产出具超建费120/㎡,和出证费250/单位(每层2500
)

10
领取项目初始登记权属证

三、小证办理程序

1、收集业主购房备案合同、完善不动产交易软件、为业主打印购房补充协议。

2、业主打印房产查询报告

3、业主委托办证人员的委托律师协议或委托公证书

4、收取业主办证契税和维修基金及证件出证费

5、为业主协调税务部门开具购房发票

6、桥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核税、核定维修基金并缴费并打印缴费票据

7、办理转移登记、审核、出证

8、按办证进度为业主核发不动产权证。

四、费用计划

1、项目资料准备发生费用:

1)建筑、结构施工图纸一套、电子版一套,需要重新画图和修改、打印、盖章等:15
万元左右。

2)报建图丢失,需要协调规划部门确认和复印。预计费用5万元。

3)户型分户平面图出图费:2万元。

4)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已经测绘但未缴费)约11.25万元

5)软件购买和补充协议完善费用:

6)不动产权籍测绘成果约5万元。

7)不动产各部门协调费:

8)出证费:2500*17=4.25万元

9)办证人员费用:50

10)  税务部门完税及开票:760-800

五、
项目办证进度计划:4个月(不含春节)、对应面积21800平方米。

六、业主自行承担费用

1、维修基金

2、契税、印花税

3、出证费、

4、见证费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办证事宜沟通会通知

东方新世界的各位业主们大家好!

关于东方新世界的办证事宜,近日,经核心小组的不断沟通与努力,石家庄休门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协助办证的工作团队,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下午2.30分,在平安大街“天元商务酒店六楼”,召开业主办证事宜沟通会。届时,三方将就办证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

本次的会议非常重要!,更是涉及各位业主切身利益的大事,为此,希望东方新世界的所有业主都务必参加!如确有事不能参会的,委托代理人来参会也可。

特别提示:

一、疫情当前参会人员务必戴上口罩,备好并出示河北健康码。

二、参会的业主到会时必须签到,并扫码支付20元会费。

三、为准确掌握业主的信息,加强信息的有效沟通,促进办证工作高效有序的落实,请业主按下列表格填写房屋的基本信息:

业主姓名

手机号码

合同楼层

实际楼层

合同面积

合同单价







备用电话


其他有效的通信工具


对补款办证的决心和态度


备注:有条件的业主自己填写打印,没条件的业主带好自己的房屋信息

资料,到开会现场领表填写并上交核心组。

东方新世界业委会:2021年12月7日



东方新世界办证工作简报(第一期)

东方新世界的业主们大家好!

关于东方新世界补款办证的业主沟通会,今天下午三点在石家庄天元商务酒店六楼顺利召开!,参会的成员有:休门街道办事处的谢副书记、郝主任、周总带领的办证团队,以及东方新世界全体业主共计六十余人,会间谢副书记及郝主任分别讲话,并就办证的中间环节及注意事项,提出一些期望和要求,周总带领的办证团队,也就东方新世界的办证流程,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充分的说明,会间,对各位业主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协助办证的工作团队也都逐一的作出答复。

根据今天开会的情况来看,大家对补款办证的态度还是比较坚决的,但具体占比是多少?有待核心组再进行全面统计,其统计的数据核心组将在群中进行公布请观注,按照办证团队的说法我们这十七层楼,只要业主要求办证的面积,超出总面积80%以上的就能办证,(21800×0.8=17440)也就是说办证面积达到17440平方就没问题,下步核心组将作如下工作:

1、统计业主确认补款的面积数据,督促索取尚未参会填表的业主信息,力争有95%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办证的面积够17440平方,召开核心组会议选举财务负责人及监督人,并理顺收支流程及审批机制。

3、着重与办证团队深入沟通,排查东方新世界办证途中的障碍与风险,切实的做到步步跟进规避隐情,为办证工作保驾护行。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2021年12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新世界业主补款办证确认书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我已收到临时业委会发出的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下午准时参会,对于今日沟通会上的相关内容我已知晓,与此同时,我也知道办证需补交的这850万的具体原因,并已悉知这笔资金所含的具体内容,及各阶段付款的时间节点和去向,为准确掌握业主对办证的真实意愿,加强双方信息的有效沟通,促进办证工作高效有序的落实,请各位业主务必按下列表格,填写自己的房屋信息及意愿承诺:

业主姓名

常用手机号码

实际楼层房号

合同楼层房号

合同面积




106

备用电话


微信或其他


是否同意按时间补款办证:

同意

你不想补办的具体原因:


1.
支持补款办证

2.
期盼街道办领导及早批准成立大楼业委会

3.
期盼在街道办领导监督下以大楼业委会主导,同步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费及服务级别的问题

4.
解决大楼公共区域(地下及地面停车场)收益及物业公司关于东大门及大厅的非法切割出租的问题

5.
开发商遗留的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资产统计明细如: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大厅东半区域地产非法抵账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物权追缴。

6.
在街道办及业委会监督下对物业17年来的相应财务收益进行专业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7.业委会设立法律顾问并对其他大楼未尽事宜的法律追诉与追缴



业主签字盖章: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2021年12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新世界业主综合调查表

各位亲爱的业主街坊邻居:


为了更好的把我们东方新世界的事办好更快更顺利的办证, 也是为了将来为更好的管好我们的大楼,提高我们的收益(卖租都好),好多人特别是有福先生这么大年龄了,还在为我们奔波, 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组织效率,现在核心组又做了一个业主综合调查表,请大家务必用一点时间在12月10日开会前填写好拿过去。不会打字的可以用笔填写,不会打印出来填写的可以

在白纸上根据格式内容直接填写。格式不重要主要是回答问题就行。明天到场后和前边那个表一同交给组织者。注意: 文件是word格式,可根据内容调整大小。

谢谢大家的配合!


自发业主大会准筹委会

                                                                                        2021-12-09

东方新世界中心业主综合调查表

日期: 2021年

基本情况

实际房号

姓名:

物业面积

常用电话

其他联系电话/方式

是否入业主微信大群?

微信:

电话:

你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都是业主,请真实回答这里的问题,对我们解决东方新世界中心的烂尾问题和全面提高物业水平有极大的帮助。谢谢!)

序号

问题

同意打

不同意打√

建议:

1

是否同意补钱办理房产证及有何建议?

2

目前真实/急切诉求是什么?

3

是否同意整改物业及有何具体建议?

4

是否同意把属于大家业主的公共部分收归我们业主自己所有及有何建议?

5

是否同意起诉开发商追讨我们的前期应缴国家的一切费用?

7

是否同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8

是否愿意做业主委员成员?

我保证如上信息是真实的想法是负责任的。

业主签字(按手印):
日期: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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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世界整改事项确认书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我已知晓东方新世界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为配合整改推动东方新世界的办公环境,增进物业的管理水平及投资收益,现就临时业委会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在下列表格中给予确认:

业主姓名

常用手机号码

实际楼层房号

合同楼层房号

合同面积






备用电话


微信或其他


序号

有待解决的问题

同意

不同意

1

你是否同意成立新的东方新世界业委会?



2

你是否愿意积极主动的做一名业委会成员?



3

你是否同意将公共区域收归业委并管理?



4

你是否支持业委起诉开发商并追回权益?



5

如果你不参加能否同意业委的一切决议?



6

整改时你是否能按决议开支平均分摊费用?



7

其他意见及建议:





业主签字盖章: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2017年12月10日



05

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据《民法典》判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答

第一,在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小区内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获利,或者利用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设置广告位,或是利用外墙及楼顶设置广告墙及广告塔获取利益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张归还收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但也要明确所谓的收益,应是收入扣除必要的服务管理成本之后的收益,此共有部分的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其服务的对象为小区业主,而其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时业主并不给予报酬,因此,应当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扣除管理共有部分时产生的合理成本,否则对其不公平。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提供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报表等证据证明所发生的费用为合理成本。

第三,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要进行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欠付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时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服务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00-403页。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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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世界的各位业主们大家好!

由于核心组的工作疏忽,将尚未研究成熟的业主调查表发至群中,也许笼统的调查内容会造成你的误解,为此核心组在此向大家致歉!。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东方新世界的办证问题,及物业管理的各种乱象问题,核心组另行拟定出二份表格,供各位业主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填写,并就明日开会的具体相关内容预先告知,由于明天参会的业主比较多,为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敬请各位业主今晚认真阅读并思考下列事项,以便明天在会上做出自己的实质性表决!。

1、明天会议将有休门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协助办证的工作团队参加,届时,该团队将就东方新世界的疑难问题,及办证工作所需的流程做出详细的介绍。

2、东方新世界目前尚欠政府的各种规费约为850万元,其中税金约为700万元,(不含办证的契税)其他的各种规费及办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约为150万元,这笔费用将由我们这些业主按自己拥有的面积平均分摊。

3、该费用将分二步交纳,首期为150万元这是办证的先决资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如果其他办证手续都不具备何以办证,余下的700万元等一切办证手续完备,一次性交纳并由税务局开具购房发票。

4、上列工作均由核心组集体决策与把控,为此,希望你认真思考并将意愿提早想好,明天开会将相关信息填入表中上交核心组整理。

5、东方新世界的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一时难于解决这些问题,为此,核心组另行准备一份确认表格,旨在推动业委会的尽快成立,从而改变东方新世界的办公环境,提高各位业主的投资收益,为广大的业主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得业主们再受物业的不法侵害,然而,维权是需要付出时间和成本代价的,为此,希望大家踊跃加入业委会,并就所列的事项填入表中并表决,开会当日交由核心组集体研究决策。

再次提醒:为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请大家提早想好自己的决策意愿,方便明天在会中填写。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202110919



郑 重 通 知

为真实掌握东方新世界业主的办证信息,加速推进统计工作及相关的办证流程,敬请2021年12月10日没来参会,或在外地不能来参会的业主,务必在12月17日前,将二份表格下载打印并填写,並将文件及20元会费快递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东方新世界中心1606。杨涛先生收即可18603115656。

特此通知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2021年12月11日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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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电话_工商信息_风险信息_东方润龙 - 天眼查 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723419083
序号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12015-07-06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2-12-31~2017-12-27

2002-12-31~2052-12-27

22015-07-06住所变更

石家庄市桥区中山东路118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



32013-10-30投资人(股权)变更

法人股东:***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240.0,自然人股东:***,周得元,300.0,***,刘文静,460.0



法人股东:***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700.0,自然人股东:***,周得元,300.0



42012-01-13投资人(股权)变更

法人股东:***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700.0,自然人股东:***,周得元,300.0



法人股东:***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240.0,自然人股东:***,周得元,300.0,***,刘文静,460.0



52011-12-12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20



1190



62011-12-08投资人(股权)变更

法人股东:***42,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100.0,***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320.0,***9,河北润龙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自然人股东:***,刘文静,380.0



法人股东:***98( + 133.33333% ),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700.0,自然人股东:***,周得元,300.0



72011-12-08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文静



周得元



82011-08-24法定代表人变更

李振虎



刘文静



92011-08-24投资人(股权)变更

法人股东:***42,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100.0,***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700.0,***9,河北润龙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42,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100.0,***98,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320.0,***9,河北润龙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自然人股东:***,刘文静,380.0



102010-08-18法定代表人变更

黄小芳



李振虎




了解工商变更信息

工商信息历史工商信息




导出数据



法定代表人



周得元
任职7家企业,分布如下


河北(共7家)
河北万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经营状态存续天眼评分

评分73

成立日期2002-12-31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1301004000035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454373624纳税人识别号

911301007454373624组织机构代码

745437362
营业期限2002-12-31  至 2052-12-27纳税人资质-核准日期3410-13-4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房地产业人员规模-
参保人数0登记机关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用名-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Dongfang Runlo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附近公司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




主要人员8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下载报告



风险监控




存续


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




小微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概念来自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法定代表人:周得元任职7家企业

电话:0311-8699****登录查看同电话企业
邮箱:暂无信息

网址:暂无网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  


附近公司


简介: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等。  


认证成功后即可编辑信息,去认证

[url=]

东方润龙


财产线索

线索数量 143

[/url]

东方润龙


司法解析
涉及案件 115


东方润龙


合作风险分析
和合作方的纠纷


东方润龙


涉诉关系
纠纷对象 80


东方润龙


股权穿透图
挖掘深层股权结构

[url=]

东方润龙


企业受益股东
大数据挖掘最终受益股东

[/url]

东方润龙


最终受益人
挖掘公司最终受益人


东方润龙


企业架构图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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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纠错


我要投诉


递名片


发票抬头









自身风险


182



周边风险


31



历史风险


88



预警提醒


13



风险等级




登录查看















[url=]公司背景40[/url]
[url=]司法风险347[/url]
[url=]经营风险6[/url]
[url=]公司发展
[/url]

[url=]经营状况1[/url]
[url=]知识产权
[/url]

[url=]历史信息121[/url]
[url=]自主信息

[/url]

天眼图谱
工商信息
天眼风险
股权穿透图
主要人员8
股东信息2
历史股东信息4
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最终受益人1
疑似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权

财务简析
企业关系
变更记录15
企业年报8
分支机构2
总公司

公司公示

建筑资质



司法解析99+

涉诉关系80

开庭公告21
历史开庭公告16
法律诉讼55
历史法律诉讼6
法院公告2
历史法院公告1
限制消费令29
历史限制消费令

限制出境

终本案件16
历史终本案件6
失信被执行人13
历史失信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10
历史被执行人77
司法协助1
历史司法协助

送达公告

立案信息13
破产重整

涉金融黑名单

司法拍卖

询价评估



合作风险分析

竞争风险


经营异常

历史经营异常

行政处罚

历史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

历史股权出质

股权质押

税收违法

动产抵押

历史动产抵押

环保处罚

欠税公告2
历史欠税公告4
清算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

历史知识产权出质

公示催告

土地抵押

历史土地抵押

简易注销

产品召回

注销备案



融资历程

核心团队

企业业务

投资事件

竞品信息

投资机构

私募基金


招聘信息

新闻舆情

行政许可

历史行政许可

税务评级

一般纳税人

信用评级

抽查检查

双随机抽查

资质证书

招投标1
产品信息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快手

公告研报

资产交易


地块公示

土地转让

进出口信用

债券信息

购地信息

电信许可

供应商

客户

上榜榜单

商业特许经营

标准信息




商标信息

历史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软件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

网站备案

历史网站备案



历史工商信息
历史法定代表人5
历史股东信息4
历史股东镜像1

历史高管

历史高管镜像


历史对外投资

历史开庭公告16
历史法律诉讼6
历史法院公告1
历史失信被执行人1
历史被执行人77
历史限制消费令

历史知识产权出质

历史终本案件6
历史司法协助

历史经营异常

历史行政处罚

历史股权出质

历史动产抵押

历史欠税公告4
历史土地抵押

历史行政许可

历史商标信息

历史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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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商机

公司荣誉

合作伙伴

公司成员

公司公告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新世界项目业主请愿书

尊敬的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尊敬的石家庄桥西区委、区政府:

尊敬的石家庄休门街道办事处:


我们是东方新世界622层的全体业主,我们于2005年前后分别向“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预售合同均在房管局备案)由于该项目的房地产公司背景及股权结构复杂,(业主当时难详)导致该项目的后续工作极度烂尾,至今无法正常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间虽我们数次向政府投诉但至今无果,此等无奈,不仅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同时也给业主们的正常办证诉求,带来许多不安的偏激情绪,为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骚乱,我们东方新世界的全体业主向各级政府请愿如下:

一、根据我们初步的调查和了解,东方新世界扣除一至五层的商业部分,现六至二十二层的公寓楼部分,“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尚欠政府税金及各种规费约为850万元,这些应交政府的税金及各种规费欠款,我们全体业主自愿先行垫付给政府,待办证完成后,我们依然有追诉“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赔的权利,望各级政府日后能构给予大力的支持!。

二、我们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目前已聘任专业的协助办证团队,现在将就项目的各个办证环节进行梳理和完善,最终以达到办证条件为目标,此间,办证团队难免会因项目年份久远、当年的批复政策与现在不符,以及项目涉诉等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与障碍,为此,希望市委市政府能过协调办证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并给予大力的支持与帮助!。

三、本次补款办证实属业主们的无奈之举,由于补交垫付的资金巨大,而业主们大都是工薪阶层,其经济困难的程度不言而喻,为此,恳请政府在国家政策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尤其在税费方面能给予适当的照顾与减免。

四、本请愿书为东方新世界全体业主的自发行为,也是争取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善意之举,我们情愿暂当“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替死羔羊,假如此举依然得不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许你们政府就真有不作为和懒政之嫌了!。

上列为我们东方新世界全体业主的请愿,强烈恳请政府协助并给予我们明确的指导与回复!。

东方新世界临时业委会

20211215


业主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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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附近公司


简介: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为周得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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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新增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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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重点关注 229[/url][url=]司法解析 53[/url]
[url=]裁判文书 62[/url]
[url=]失信被执行人 13[/url]
经营异常 0
行政处罚 0
知识产权出质 0
股权出质 0
动产抵押 0
清算组信息

简易注销公告 0
[url=]股权冻结 1[/url]
严重违法 0
税务违法 0
[url=]开庭公告 16[/url]
司法拍卖 0
[url=]被执行人 10[/url]
[url=]法院公告 3[/url]
立案信息 0
[url=]限制高消费 29[/url]
[url=]终本案件 42[/url]
税务非正常户 0
环保处罚

工程异常 0
欠税公告 0
债券违约 0
破产重整 0
土地抵押 0


[url=]知识产权
[/url]网站备案 0
商标信息 0
专利信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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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企业发展 8[/url]融资信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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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项目 0
竞品信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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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报 0
相关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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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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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榜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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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信息 0
建筑资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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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数据解读
[/url][url=]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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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股权穿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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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新闻资讯






  • 司法解析 53
  • 裁判文书 62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经营异常 0
  • 行政处罚 0
  • 知识产权出质 0
  • 股权出质 0
  • 动产抵押 0
  • 清算组信息
  • 简易注销公告 0
  • 股权冻结 1
  • 严重违法 0
  • 税务违法 0
  • 开庭公告 16
  • 司法拍卖 0
  • 被执行人 10
  • 法院公告 3
  • 立案信息 0
  • 限制高消费 29
  • 终本案件 42
  • 税务非正常户 0
  • 环保处罚
  • 工程异常 0
  • 欠税公告 0
  • 债券违约 0
  • 破产重整 0
  • 土地抵押 0

司法解析


53[td]
序号案件名称相关案号案由案件类型案件身份当前审理程序当前程序日期操作
1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7)冀0104执361号、(2016)冀0104民初15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类案件、民事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告

恢复执行



2021-12-02


详情
2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冀0104民初1575号、(2021)冀0104执恢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类案件、民事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告

恢复执行



2021-11-30


详情
3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案件


(2021)冀0104执恢786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

恢复执行



2021-11-29


详情
4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案件


(2021)冀0104执恢788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

恢复执行



2021-11-29


详情
5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案件


(2021)冀0104执恢783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

恢复执行



2021-11-29


详情
6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冀0104执375号、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17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执行类案件
被告、上诉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恢复执行



2021-11-18


详情
7

河北润龙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


(2021)冀0105执恢441号
-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

恢复执行



2021-10-12


详情
8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


(2021)冀0105执2541号
-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

首次执行



2021-08-31


详情
9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2020)冀01执恢7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恢复执行



2021-01-04


详情
10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0)冀01执626号
合同纠纷
执行类案件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首次执行



2020-12-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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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2[td]
序号日期案件名称案由案件身份
1

2020-04-27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2

2019-12-02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文书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3

2019-05-30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4

2019-03-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5

2019-03-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6

2019-03-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7

2018-12-24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8

2018-11-2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9

2018-09-30



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10

2018-09-0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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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13[td]
序号发布日期案号执行法院履行情况执行依据文号操作
1

2021-12-02



(2021)冀0104执恢785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1572号



详情
2

2021-11-30



(2021)冀0104执恢787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1575号



详情
3

2021-11-29



(2021)冀0104执恢783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1574号



详情
4

2021-11-29



(2021)冀0104执恢784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1572号



详情
5

2021-11-29



(2021)冀0104执恢788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856号



详情
6

2021-11-29



(2021)冀0104执恢786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856号



详情
7

2021-11-15



(2021)冀0104执恢679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5)西民初字第02741号



详情
8

2019-04-02



(2018)冀0104执3653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8)冀0104民初1677号



详情
9

2019-04-02



(2018)冀0104执3652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8)冀0104民初1678号



详情
10

2017-05-10



(2017)冀0104执291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2016)冀0104民初856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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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1[td]
序号被执行人股权数额执行通知文书号类型状态操作
1

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



2700万



-



股权冻结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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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16[td]
序号开庭日期案号案由当事人操作
1

2020-04-26



(2020)冀01执异72号




其他



申请人: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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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08-2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3

2018-05-16



(2017)最高法民终949号




其他合同纠纷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一青、陈炜庆

原审被告: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4

2018-04-1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腾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5

2017-05-1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刘吉山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6

2017-04-2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刘爱敏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7

2017-01-18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崔振九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8

2016-12-2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尹现敏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9

2016-07-0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桂芬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10

2016-06-1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尹现敏

被告: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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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0[td]
序号立案日期案号执行标的执行法院操作
1

2021-10-12



(2021)冀0105执恢441号



217296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详情
2

2021-08-31



(2021)冀0105执2541号



17517486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详情
3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7号



7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4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8号



8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5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5号



6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6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6号



69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7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4号



1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8

2021-06-03



(2021)冀0104执恢783号



10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9

2020-07-13



(2020)冀01执恢70号



13483900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10

2020-06-08



(2020)冀01执恢48号



91633400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法院公告 3[td]
序号公告日期公告类型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操作
1

2018-12-28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石家庄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详情
2

2018-02-0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详情
3

2013-06-19


裁判文书



股权转让纠纷



石家庄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详情
全部公告类型








限制高消费 29[td]
序号发布日期被限制人姓名关联企业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操作
1

2021-11-18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国志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2

2021-01-04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子器材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3

2020-12-30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4

2020-09-10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5

2019-04-02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腾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6

2019-04-02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腾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7

2018-11-09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8

2018-09-09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雄达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9

2018-09-09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明达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10

2018-09-09





周得元




石家庄东方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明达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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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42[td]
序号立案日期案号执行标的执行法院终本日期操作
1

2017-01-09



(2017)冀0104执307号



100000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详情
2

2017-02-24



(2017)冀0104执1295号



16688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06-29


详情
3

2017-01-09



(2017)冀0104执361号



69721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详情
4

-



(2017)冀0104执307号



-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详情
5

-



(2017)冀0104执2057号



-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详情
6

2017-08-01



(2017)冀0104执2725号



42398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12-28


详情
7

2017-08-01



(2017)冀0104执2726号



103182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12-28


详情
8

-



(2017)冀0104执2723号



-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详情
9

2017-08-01



(2017)冀0104执2722号



41122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12-28


详情
10

2017-02-10



(2017)冀0104执1171号



100116元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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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总结过去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当前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上,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将作重要讲话,务请大家深刻领会,认真贯彻。


下面,我就《条例》的起草过程、立法原则和确立的主要制度作一简要说明。


一、《条例》的立法过程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阶段,起草小组主要做了下列工作:


一是,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国内外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


《条例》起草的前期阶段,起草小组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先就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并逐一分析,对各地物业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有了基本了解;通过总结各地物业管理立法中的经验和不足,初步了解了《条例》起草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外物业管理立法资料。鉴于我国法律体系倾向于大陆法系,起草小组通过考察、交流等形式,重点了解了德国、法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的物业管理立法情况,考察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物业管理制度以及法国、德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我国内地的物业管理在深圳起步,由于地缘关系,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立法对内地物业管理立法影响较大。为借鉴香港成熟的立法经验,起草小组多次与香港同行交流,认真解读了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对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体系、法制环境、居民物业管理观念、立法背景等作了比较研究。


二是,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


为深入了解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起草小组多次组织了立法调研活动。2000年6月至2001年3月,起草小组赴青岛、宁波、长春、武汉等地,就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合同与物业买卖合同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界限、建设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利用物业进行经营的收益分配、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物业管理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调研。并在大连召开了有东、中、西部有关城市代表参加的关于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及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的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调研活动,有助于在起草《条例》时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从而增加《条例》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是,进行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


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仅有20多年,各地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均衡。同时,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状态,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等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这给《条例》的起草带来了难度。有鉴于此,起草小组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邀请法学家、律师、资深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对立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目前《条例》中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制度等,是在充分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之上建立的。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起草小组在起草出《条例》征求意见稿后,于2000年5月征求各地、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各地根据本地物业管理实践情况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相关单位、业主、从业人员等也提出了具体意见。起草小组在对所提意见作详细分析后,进行了认真修改。2001年3月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领导和国务院法制办对物业管理立法工作一直非常关注,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对起草小组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收到建设部上报的《条例》(送审稿)后,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将《条例》(送审稿)送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从各方面意见中梳理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例如,物业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与行政部门管理的关系、《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哪些是因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民事关系、哪些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行政管理、如何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于2002年3月在北京召开《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各自的观点。通过专家论证,在一些问题上统一了认识,为《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完善打下了基础。


2002年6月5日至11日,就《条例》(送审稿)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有关同志,赴上海、深圳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期间,分别召开了两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业主代表、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有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多种类型的物业管理项目。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了《条例》(送审稿)修改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在专家论证会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对《条例》(送审稿)作了相应修改,并再次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又多次讨论、修改,并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物业管理立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更广泛地了解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一直是国务院领导所关心的问题。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近4000条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呼吁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具体的修改意见。从返回意见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条例》的名称和调整范围、业主与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物业服务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逐条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修改,有近半数的意见被吸收,如科学界定物业管理的内涵、进一步细化业主的权利、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责任中体现优先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等。未采纳的,主要是那些不应当由本《条例》调整的,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理论上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意见。《条例》没有吸纳的另外一部分意见,主要是从本地方情况出发提出来的,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比较大,这些意见由各地制定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时考虑比较合适。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可以说,《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热情。


二、《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突出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确立了以下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是,业主大会制度。


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作出换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同意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但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鉴于以上认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是,业主公约制度。


物业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在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与业主之间的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应当服从整体利益,单个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鉴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不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条例》对各地实施物业管理中已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业主公约制度进行了确认,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有权起草、讨论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时临时公约终止。业主公约是多个业主之间形成的共同意志,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实行业主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三是,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为了扭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管、因建管不分而引发物业管理纠纷增多的被动局面,保障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为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机会,《条例》突出了推行招投标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热点问题,多数是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还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一味偏重市场份额的扩大,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对业主的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相互推诿。为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并促使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服务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如制止违章搭建及违章装修、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环境卫生等,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还有与业主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的素质及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资产实施良好的管理与维护。基于以上认识,并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六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物业管理活动的特殊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学科多、管理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应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如物业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等,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其业务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物业的承接验收、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物业的保值增值,关系到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只有在掌握和了解法律、经济、工程、环保、消防以及公共关系、心理等多方面学科和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不少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等都通过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的认证以及继续教育制度,来实现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现阶段,我国已建立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的教育支撑和人才储备以及日臻完善的法规体系等,为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我部将配合人事部抓紧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系列。


七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个人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旧住房体制下由国家或单位单一承担住房维修的状况相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为了解决在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时,如何在多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所需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依据《通知》精神,我部与财政部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存储、使用、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4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是十分必要的。针对目前存在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同志们,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0: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公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于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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